2007年8月13日 星期一

陳情書

陳情書--陳情緣由

本次水域遊憩活動團體一致認為高雄市政府鴕鳥心態發展海洋遊憩活動,曲解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立法美意,設立禁制公告剝奪人民親水權,扼殺水域休閒產業及地方觀光,說明如下:



高雄市政府於96年2月公告旗津沿岸海域北自旗后山,南至中區污水處理廠廠區範圍內,長3.68公里 海域,竟然只開放旗津海水浴場100* 40公尺大小的水線區域可從事游泳活動,其餘海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大開水域休閒觀光倒車。此公告所根據之母法「發展觀光條例」,顧名思義旨在發展包括水域活動在內之觀光事業。既為「發展」,則應排除反對觀念之「限制」為宗。第三十六條規定維護遊客安全部份,縱得對水域活動施以相當之管理,然其目的仍應在「發展」之前提下,做出最少的限制,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過度禁止原則」等法律原則。亦即,如無相當之確信及科學化管理數據,以該水域遊憩活動具有相當高度的危險必然,而有禁絕之必要,則無禁制從事之理。

旗津美麗海域,高雄市政府未能善盡積極規劃之責,未劃分動力與非動力水域活動區域,僅消極禁止水域遊憩活動,該全面禁止之公告,實際上已超越母法授權目的,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違背,除扼殺水域休閒活動發展與旗津觀光產業外,且致民眾遇溺時,四周無人,無其他水域活動玩家(具救生救難技術)可供支援,無法就近展開馳援,延誤救難時機。

陳情書--陳情要求



1.應全面檢討各管理機關已公告之水域限制,避免水域管理機關陽奉陰違、敷衍塞責的逃避責任的立法禁止任何水域活動項目,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已明文規定各水域管理機關應『負面表列』積極開放水域休閒活動。水域管理機關應鼓勵開放各種類水上活動,劃定水域分區範圍,全面彙集各水域活動團體意見。並檢討已公告限制水域活動機關負責人員是否適任,應否調離現有職務,並針對單位主管進行懲處。



2.禁制水域遊憩活動要有正當理由:

水域活動管理辦法應明文規定水域管理機關公告水域禁制活動項目應公開『禁制理由』與『科學化管理數據』,以昭公信。



3.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一律平等,以旗幟劃分各項水域活動區域:

各水域管理機關制訂水域管制公告必須顧及動力及非動力遊憩活動項目,不得獨厚單一項目,應因地制宜、分區管理,以旗幟劃分各項水域活動區域。各水域管制公告亦需制訂民眾申訴管道並應每年檢討並重新審定,水域管制公告應上網公告並發文通知各機關協會團體,管制水域應制訂告示牌並明訂座標系統。



4.執法機關應重視憲法第22條、23條、24條保障人民的自由:

執法機關應立即停止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包括警政署與海巡署,都不得無故侵犯與驅離水上活動者,應設立發現水上活動的處理標準程序,並且立即重行擬定合法(負面表列)的管理公告。



5.立即撤銷不當水域禁制公告:

A.立即撤銷『高雄市政府民國96年02月14日 高市府海二字第0960008917號公告』。此公告禁止旗津沿岸海域北自旗后山,南至中區污水處理廠廠區(含風車公園)範圍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憲法22條、23條、24條,要求解嚴開放旗津沿岸海域。

B.要求開放『旗津海域水域活動(含衝浪)』,高雄市政府應大力去宣導哪裡是『旗津海域安全的戲水地方』,而不是以『因為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在海上玩,所以戲水民眾看到也會想下水~』這種胡亂編織的罪名,概括認定『有人淹死à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害的』。



6.獎勵一般民眾水域遊憩,增設沖洗、更衣設施,辦理海洋運動體驗,宣導正確玩水觀念,促進海洋水域遊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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